政采百科第48期:不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用竞争性谈判好还是用竞争性磋商好?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那么,到底是用竞争性谈判好还是用竞争性磋商好呢?我们先来看看这两种方式的区别。
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最主要的区别是他们的评审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的评审方法比照最低评标价法,按照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的评审方法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对供应商的技术、商务条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照综合评分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从实际的做法来看,工程采购用竞争性磋商明显要比用竞争性谈判多。这是因为,为了避免低价成交,很多采购人更愿意去选择竞争性磋商。虽然说,低价不一定低质。但是在工程领域,这种担心还是比较普遍的。竞争性磋商的最大优点是,既有竞争性谈判的“谈判”优点,又可采用招标方式的综合评分法,可以说是集合了两种采购方式的优点。
政府采购工程不管是用谈判还是磋商,实践中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如何进行二次报价。工程项目普遍依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每一轮谈判或磋商后,都要求供应商现场提交报价。理论上说,如果报价有变化,就要对总价进行调整,再将这种调整细化到清单的各个子目,这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完成的。如果只是简单对总价进行比例调整,又不符合采购项目后续的结算、审计工作要求,还容易引起某些子目的争议,比如税费规费、人工工资等。
但如果每一轮报价给供应商充足的时间去调整工程量清单的各个子目,采购过程就会拖沓,效率降低,采购人又难以接受。该怎么解决这个问题呢?
实际上,不管是竞争性谈判还是竞争性磋商,其理念是“明确需求以后再进行报价”。也就是说,可以只进行最后一次报价。谈判过程中的报价都不是必须的,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也可以不带报价,谈判谈的是技术、方案,谈的是采购需求 。不管是《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还是《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都只规定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没有要求谈判和磋商中必须报价。
财政部国库司也在答复网友留言时表示,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的报价就是指最后一轮报价,此前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产品和服务可以视为成本测算。因此,只进行一次报价的做法是合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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